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商)初字第7123号
裁判日期:2014-10-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105室,而非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一层(国科大西侧),法定代表人:黄运建,股东:黄运友、黄运建,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中介除外);租赁机械电器设备;销售机械电器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工艺美术品、文化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中科联建”第7709113号第11类太阳能收集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中科联建节能技术研究院,而非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或其法定代表人黄运建、股东黄运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和“中科联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庞冲锋,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105室。
法定代表人黄运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男,××××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冲锋与被告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冲锋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庞冲锋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冲锋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庞冲锋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冉 悦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