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江法民初字第06007号
裁判日期:2015-06-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44-8,而非重庆渝北区龙头寺中渝爱都会三栋24楼,法定代表人:胡先权,股东:傅明英、胡先权,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火锅)(限有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未取得许可前不得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龙门鱼府”第5012691号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服务商标注册人为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先权,而非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杨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邓广志,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先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赖汀山,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44-8,组织机构代码78747137-4。
法定代表人胡先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汀山,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杨启军与被告胡先权、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系因特许经营产生的纠纷,依法应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本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毕 毅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雪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