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2014-04-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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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春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被告: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被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凤沅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孔春桃诉被告陈波、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湖南凤沅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春桃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春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春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孔春桃负担(已付)。
审判员 易超前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