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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2014-04-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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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春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被告: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被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凤沅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孔春桃诉被告陈波、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湖南凤沅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春桃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春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春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孔春桃负担(已付)。

审判员   易超前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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