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沭开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2015-06-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和你共创科技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东西湖区常青花园8号小区1栋11层1号,而非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写字楼8号1栋11层,法定代表人:李红霞,股东:李红霞、程宝货,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发射设备)、计算机软件的销售;网上销售及技术开发、咨询、转让;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书报刊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和你共创科技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注册“展望国际”第14287948号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和你共创科技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和“展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陆金波,居民。
被告和你共创科技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区常青花园写字楼8号1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金波诉被告和你共创科技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金波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金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辛 晖
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
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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