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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2015-03-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2004房,而非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二十层,法定代表人:高友堂,股东:李义文、高友堂,经营范围为: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箱、包批发;家具批发;婴儿用品批发;家居饰品批发;编制、缝纫日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纸张批发;工艺品批发;其他文化娱乐用品批发;投资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研服务;时装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金研儿”第6960802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成都雅格丹妮服饰有限公司,而非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高友堂,股东李义文、高友堂,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和“金研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清,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友堂。

上诉人高清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沙向红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碧莹

  • 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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