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7596号
裁判日期:2014-08-0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2楼2068室,法定代表人:陈家锋,股东:黄新万、陈家锋、黄美凤、李坚强,已于2016年12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虽于2011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山石久渡”第10303389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0月24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和“山石久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敏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四季青服装市场老市场。
委托代理人王毓鸣,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梅川路1247号4幢2号楼2068室。
法定代表人陈家锋,职务不详。
原告张敏秀与被告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石久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敏秀的委托代理人王毓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石久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敏秀诉称,原、被告间自2012年起有业务往来,到2013年9月10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达人民币31万余元。为此被告写下还款确认书。因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948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石久渡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有买卖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服装。被告经营的门店商号为东京山顶。2013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确认书,认可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19483元并承诺于2014年3月31日前结清货款。因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还款确认书中已明确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19483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14年3月31日前付清款项,被告未按其承诺付清货款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事实,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敏秀货款人民币3194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9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斌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芬
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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