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邹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2015-06-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维雅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邹平县黛溪办事处马庄村,而非山东省邹平县邹韩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胜平,经营范围为:新能源电动车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配件、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计算机软件、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广告发布;承办展览展示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山东维雅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胜平没有注册“维雅奇”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山东维雅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和“维雅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山东维雅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邹平县邹韩路中段。
被告李仕进,居民。
原告山东维雅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仕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维雅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维雅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山东维雅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勤
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
人民陪审员 何秀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