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知)初字第15954号
裁判日期:2015-11-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9层909,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子愚,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零配件、日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照明器材、机械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赛宝利”第12类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商标,但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和“赛宝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袁发明,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开均,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9层909。
法定代表人孙子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凯,男,××××年××月××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袁发明与被告大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发明于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发明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袁发明撤回对被告赛美特国际汽车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袁发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霍艳平
人民陪审员 马 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