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吴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2015-06-0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国人力资源联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53号楼20层2001,而非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园景国际大厦B座7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徐胜利,经营范围为:求职、用人登记、用人推荐、介绍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介绍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19日);劳务派遣、家庭劳务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会议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分批包装;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翻译服务;礼仪服务;技术推广;产品设计;仓储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技术培训。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0582038号第35类职业介绍所服务商标为“中人联”而非“中国人联”,且截止2018年5月22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国人力资源联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中国人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管怀光。
被执行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6860室。
负责人王雪兴。
管怀光与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蚌埠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蚌仲裁字第3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管怀光代理招聘费53000元,并支付仲裁费2190元。因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管怀光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给付55190元。该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苏中执字第623号执行裁定,指定由本院执行。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至相关金融机构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房产管理部门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至车辆管理部门查无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仲裁委员会(2014)蚌仲裁字第3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李跃辉
执行员 邹小军
执行员 时琼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董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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