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2014-07-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写字楼8层813室,法定代表人:曹和明,股东:曹和明、龚淑贞,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机械电器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日用品、机械电器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机械设备制造(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金牛镇石庄子村北200米)。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油博士”第6638982号第7类榨油机商品商标,但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油博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冯贵财,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写字楼8层813室
法定代表人曹和明,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全,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贵财与被告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贵财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贵财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贵财撤回对被告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冯贵财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莹莹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思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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