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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丰民初字第6299-5号

裁判日期:2014-08-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东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淑德,股东:宝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郑淑德,经营范围为:批发各式服装、服饰、鞋帽(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玛米玛卡”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和“玛米玛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郑淑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书榕、王剑斌,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燕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王伏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平王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02元,减半收取140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剑涛
代理审判员   陈奕辉
人民陪审员   秦贵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连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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