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泉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2014-06-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东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淑德,股东:宝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郑淑德,经营范围为:批发各式服装、服饰、鞋帽(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玛米玛卡”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和“玛米玛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晨照、陈淑媛,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淑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
审 判 员 张国民
人民陪审员 石 恒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赖世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