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2014-07-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雪依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雪依氏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1号13楼03、04单元,法定代表人:王金钢,股东:任松、王金钢,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化学工程研究服务;市场调研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雪依氏”第8286060号第44类美容院服务商标注册人为铭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而非广州雪依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金钢、股东任松,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雪依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雪依氏”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郭秀荣,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代理人梁迪森,广东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区嘉颖,广东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雪依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理人王金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荣诉被告广州雪依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秀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郭秀荣负担。
审 判 长 童宙轲
审 判 员 宋薇薇
代理审判员 朱 颖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