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2015-11-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沣禾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农场将军路A1号(11),法定代表人:王胜华,股东:王胜华、吉冬冬,已于2015年12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注册“雅格尔”第18942346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1月2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和“雅格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艺一
被告: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胜华,董事长
被告:吉冬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艺一与被告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吉冬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艺一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艺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艺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艺一负担。
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