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2015-12-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沣禾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农场将军路A1号(11),法定代表人:王胜华,股东:王胜华、吉冬冬,已于2015年12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注册“雅格尔”第18942346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1月2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和“雅格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伍振国。
委托代理人周元,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胜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振国与被告湖北沣禾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振国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振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振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伍振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谈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