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2015-06-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依黛天娇服饰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办事处七支沟西、团结大道南4号车间栋1层1室(8),而非武汉东西湖区七雄路南端鑫斯特产业园依黛天娇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辞云,股东:张燕堂、张贵华、张辞云,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品牌服饰、鞋帽、箱包;网上销售服饰。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珍依佳”第11094007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明树英,而非依黛天娇服饰武汉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辞云,股东张燕堂、张贵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依黛天娇服饰武汉有限公司和“珍依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冰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鲍子龙,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依黛天娇服饰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办事处七支沟西、团结大道南4号车间1层1室。
法定代表人:张辞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利衡,该公司客服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飞,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黄冰茜因与被上诉人依黛天娇服饰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冰茜与被上诉人依黛天娇服饰武汉有限公司就如何履行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为此,上诉人黄冰茜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冰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冰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上诉人黄冰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敬华
审 判 员 赵文莉
审 判 员 何国安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