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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2014-05-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凯萨伯勒莎家居美容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2幢103号,而非武汉光谷国际企业中心俊杰楼,法定代表人:张从新,股东:邓辉、张从新,经营范围为:家居美容;家具、皮革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工艺品、塑料制品、日用品的维修与护理;化工原料、建材家饰、清洁护理用品、电子机械的技术开发及产品销售;企业投资管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凯萨伯勒莎家居美容有限公司虽于2012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名匠世家”第11643372号第2类油漆粘合剂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0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凯萨伯勒莎家居美容有限公司和“名匠世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高兆清。

被告:武汉凯萨伯勒莎家居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2幢103号。

原告高兆清诉被告武汉凯萨伯勒莎家居美容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程传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兆清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兆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兆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高兆清负担。

审 判 长   陈 骏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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