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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商)初字第12914号

裁判日期:2014-12-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1幢3层323室,而非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BDA国际广场H栋8层,法定代表人:余国辉,股东:蔡敬东、余国辉,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广告设计、制作;承办展览展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货物进出口;销售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工艺品、日用品、机械设备(不含小轿车)、装饰材料、建筑材料。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蔡敬东虽于2014年2月18日申请注册“丝竹之恋”第14034717号第24类床单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0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丝竹之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钟剑,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1栋3层323室。
  法定代表人余国辉。

原告钟剑与被告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剑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钟剑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谢伟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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