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27552号
裁判日期:2015-06-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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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小平。
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17层2003。
法定代表人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平与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平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小平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小平负担25元(已交纳)。
审 判 员 巫 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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