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8955号
裁判日期:2014-10-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46号院上营办公服务楼2号楼2层229室,法定代表人:王岩,股东:王长川、王岩、张羽,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策划;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零售针纺织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工艺品(不含文物)、办公用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果然爱”第11114315号第30类搅稠奶油制剂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岩,股东王长川、王岩、张羽,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果然爱”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且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郭翠环,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源动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2306。
法定代表人王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翠环诉被告北京源动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翠环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源动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翠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翠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郭翠环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岚岚
代理审判员 宋 晖
代理审判员 冯秋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原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