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2015-01-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鑫濠通达车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七支沟西、革新大道南,法定代表人:陈寿安,股东:胡望华、陈寿安,经营范围为:电动车的研发及销售;环保节能产品、太阳能系列产品的研发及销售;环保节能电源、蓄电池的修复研发及销售代理;农产品种植;苗木、花卉种植及技术转让;五金建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雅迪”第13278623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寿安,而非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和“欧雅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七支沟西、革新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陈寿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登尧,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升文,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邓万杰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