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浙温知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2014-01-1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知识产权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食光(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13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而非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98号坤阳国际大厦1401室,法定代表人:崔雄,股东:陈志永、柯叶君、崔雄,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咨询,设计、制作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建筑装潢工程及设计,会展服务,餐饮设备、日用品、文化用品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食光(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9月24日申请注册“第1佳”第13282958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2月14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毓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泽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相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品新
上诉人王小燕为与被上诉人詹相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温瓯知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同类案件尚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裁定中止诉讼,并于2013年12月27日恢复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小燕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上诉人王小燕负担。
审 判 长 马永利
审 判 员 曹新新
审 判 员 陈 雁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李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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