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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鲤民初字第5163号

裁判日期:2015-03-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碧双,股东:红瑞兴国际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庄碧双,经营范围为:生产针织布、服装(不含漂染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虽于2000年8月15日申请注册“HOPERISE”第1729174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2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和“HOPERISE”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泉州市和正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以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军,系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庄碧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和正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拟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和正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75元,减半收取为988元,由原告泉州市和正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文凯
审 判 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傅灿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嘉锟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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