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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狮执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2015-11-2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碧双,股东:红瑞兴国际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庄碧双,经营范围为:生产针织布、服装(不含漂染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虽于2000年8月15日申请注册“HOPERISE”第1729174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2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和“HOPERISE”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吴光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石狮市豪隆布店的业主,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片区,组织机构代码:73950620-2。
  法定代表人庄碧双。

申请执行人吴光亮与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66410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责令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光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光亮尚未受偿的债权为6641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狮执字第17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凯歌
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审判员    林 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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