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特字第10560号
裁判日期:2014-10-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东侧石景山游乐园塞纳左岸风情街25-27号,法定代表人:王俊霞,股东:姚建锋、王俊霞,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投资咨询;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厨房用品、卫生间用具;餐饮服务(不含烧烤、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鱼一哥”第11719460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鱼一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付力彦,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青林,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利强,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3号3.4号楼3-1幢2层。
法定代表人邓秦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凤素,北京市华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力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付力彦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确认其与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力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力彦撤回确认其与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付力彦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曹 欣
代理审判员 种仁辉
代理审判员 武子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霍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