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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商)初字第13684号

裁判日期:2014-12-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而非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创大厦16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潘凯,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服装、鞋帽、服饰、家庭用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注册“天空国际”第13464938号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天空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麦小春,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兴创大厦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承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亮,男,××××年××月××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麦小春与被告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麦小春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小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小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五元,由原告麦小春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康晨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月

  • 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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