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3692号
裁判日期:2015-05-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股东:张亚红、余建华,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文具用品、服装、鞋帽、家庭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建筑材料。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新创国际”第13434218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6月1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和“新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文新,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文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3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及违约条款的适用均未予以审理,存在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3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程慧平
审 判 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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