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商)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2015-04-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股东:张亚红、余建华,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文具用品、服装、鞋帽、家庭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建筑材料。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新创国际”第13434218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6月1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和“新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莉,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创大厦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莉与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康晨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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