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2014-10-0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轻工厂房A栋4楼401,法定代表人:杨泽高,股东:桉太投资有限公司、杨泽高,经营范围为:从事服装、服装配饰、鞋、家具、手袋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泽高、股东桉太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注册“K*facto.2y”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和“K*facto.2y”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贾晓龙。
被执行人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皓琳。
上列申请执行人贾晓龙与被执行人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
审 判 员 辛波
代理审判员 张雨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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