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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2014-04-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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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冬华,女,汉族。

被告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皓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子明,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冬华与被告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冬华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冬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3元(已减半),由原告蔡冬华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向淑青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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