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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2015-08-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2221号省循环经济院A座101-127室,法定代表人:李玲,股东:王志宏、李玲,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除毒、危险品)、多功能面料及服装、甲壳素系列及虾青素系列产品的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的除外);农副产品收购(除粮油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甲特贝贝”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安徽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甲特贝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陆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丹,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富,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晶诉被告安徽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晶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晶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为1063元,由原告陆晶负担。

审 判 长  马 箭
审 判 员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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