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2015-01-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4栋9层03号,法定代表人:黄华,股东:黄华、何健津,经营范围为:家具饰品、瓷器制品、灯饰、灯具、汽车饰品、汽车配件、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环保设备及配件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移博”第11536565号第9类电池充电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黄华,股东黄华、何健津,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和“移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辜仲伦。
被告: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4栋9层03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双远,该公司员工。
原告辜仲伦诉被告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樊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辜仲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辜仲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辜仲伦负担。
审 判 长 陈骏
审 判 员 彭林
人民陪审员 樊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万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