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21251号
裁判日期:2014-06-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华夏创美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4层5B16,法定代表人:徐亚楠,股东:王安山、徐亚楠,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妆品、日用品、Ⅰ类医疗器械、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工艺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照相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动画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华夏创美商贸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迪兰朵”第44类美容院服务商标,但北京华夏创美商贸有限公司和“迪兰朵”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肖静,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华夏创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12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徐亚楠。
本院在审理肖静诉北京华夏创美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肖静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肖静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肖静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