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市商初字第1277-1号
裁判日期:2014-08-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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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颖华,女,汉族,××××年××月××日生,无业,住烟台市。
被告济南美食美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颖华与济南美食美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颖华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颖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颖华负担。
审判员 苏佩瑶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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