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2014-01-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快乐麦肯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园路1号1号楼213室,而非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双园路一号宏昌商务园快乐麦肯大厦,法定代表人:操明佐,股东:张胜霞、操明佐,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销售食品专用设备、日用品、纸制品。餐饮管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快乐麦肯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2年3月28日申请注册“快乐麦肯”第10688346号第43类商标,但没有餐馆服务商标所有权。
原告薛乃龙,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快乐麦肯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园路1号1号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大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乃龙诉被告北京快乐麦肯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乃龙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快乐麦肯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乃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乃龙撤回对被告北京快乐麦肯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八元,由原告薛乃龙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旭东
审 判 员 刘 岭
人民陪审员 韩红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