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亳民二终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2015-01-1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嘉鸿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689号A8-1号首层,而非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689号怡峰工业园A8,法定代表人:陈当伟,股东:刘国根、李广柱、陈当伟,经营范围为: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2、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嘉鸿鞋业有限公司和“摩熙米昵”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创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嘉鸿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当伟。
上诉人武创业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嘉鸿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二初字第00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且擅自改动双方合同内容,严重显失公正、公平,且对广州市嘉鸿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本案仍应由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仍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3月22日,武创业与广州市嘉鸿鞋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嘉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签订《特许经销合同》。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签约地法院诉讼解决。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涉案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且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作为合同签订地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错误,上诉人武创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刘长友
审判员 徐全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