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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2014-12-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美好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南港路11号富景花园昭信广场明珠楼五层503单元,法定代表人:李伦,股东:路文华、李伦,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家居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品、日用品、针织品、服装、办公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玩具。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佛山美好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4月2日申请注册“恋家”第14301085号第21类水晶(玻璃制品)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美好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和“恋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佛山美好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伦。
  委托代理人郭晓竹,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凡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上列原、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宇、人民陪审员郭佩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美好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300元,多交的11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长  肖志军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郭佩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宇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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