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2014-05-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12层1-1219,法定代表人:王玉柱,股东:王玉柱、熊亚萍,经营范围为: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日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企业管理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大盛魁”第7860596号第33类酒(饮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内蒙古大盛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玉柱、股东熊亚萍,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和“大盛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高原。
被告: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柱,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大盛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义。
第三人:四川成都大盛魁酒厂。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东郊。
法定代表人:严茂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原与被告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大盛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成都大盛魁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以另行提起产品质量责任之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1元,减半收取300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金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