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2015-05-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二路180号粤海珠宝广场3-4楼,法定代表人:王卓,股东:王森霖、王卓,经营范围为:珠宝、首饰批发、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黄金、铂金、钯金、宝玉石、镶嵌饰品的生产加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赛菲尔”第8308949号第14类珠宝(首饰)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山东蓝天首饰有限公司,而非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卓、股东王森霖,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和“赛菲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育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泉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嘉文、陈传毅,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艺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奕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育能与被告泉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艺珠宝有限公司、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育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育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刘育能负担。
审判员 徐翰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