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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甬海执民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2014-07-1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应建胜,股东:应星彩、应建胜,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服装、服饰、鞋帽、皮具、箱包、饰品、珠宝首饰、化妆品、钟表、玻璃器皿、纺织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7942321号第25类袜商品商标为“ENGLISHHOME EH”而非“ENGLISH HOME”。3、通过商务部核查,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和“ENGLISH HOME”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肇庆西江袜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兆辉。

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建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西江袜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BP256M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海执民字第63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甬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审判员  王禹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张 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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