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甬海知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2014-10-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应建胜,股东:应星彩、应建胜,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服装、服饰、鞋帽、皮具、箱包、饰品、珠宝首饰、化妆品、钟表、玻璃器皿、纺织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7942321号第25类袜商品商标为“ENGLISHHOME EH”而非“ENGLISH HOME”。3、通过商务部核查,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和“ENGLISH HOME”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菊红,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莘路62弄30号。
被告: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
法定代表人:应建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菊红诉被告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满君
审 判 员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卢 清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代书 记员 胡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