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金义执民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2015-06-1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应建胜,股东:应星彩、应建胜,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服装、服饰、鞋帽、皮具、箱包、饰品、珠宝首饰、化妆品、钟表、玻璃器皿、纺织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7942321号第25类袜商品商标为“ENGLISHHOME EH”而非“ENGLISH HOME”。3、通过商务部核查,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和“ENGLISH HOME”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浙江梦娜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谷音。
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建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梦娜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建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金义执民字第3209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徐鹏俊
执 行 员 陈涧东
执 行 员 郑健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代书 记员 陈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