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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滨功民初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2014-07-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丰路87号东入口主楼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郝超,股东:孙宇、李燕、郝超,经营范围为:网上提供团购信息服务;广告业务;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数码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批发兼零售;家用电器、家具、纺织品、服装、化妆品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服务咨询及系统集成;计算机维修;网页制作;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软件、通讯设备、机电设备、工艺品批发兼零售。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智慧城市”第20465696号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智慧城市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非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郝超,股东孙宇、李燕,且截止2018年4月9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和“智慧城市”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宝星。
  委托代理人盖剑坤,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富刚,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软件大厦北楼五层507室。组织机构代码:55343935-5。
  法定代表人孙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宝星与被告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宝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1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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