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2014-08-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丰路87号东入口主楼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郝超,股东:孙宇、李燕、郝超,经营范围为:网上提供团购信息服务;广告业务;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数码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批发兼零售;家用电器、家具、纺织品、服装、化妆品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服务咨询及系统集成;计算机维修;网页制作;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软件、通讯设备、机电设备、工艺品批发兼零售。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智慧城市”第20465696号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智慧城市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非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郝超,股东孙宇、李燕,且截止2018年4月9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和“智慧城市”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软件大厦北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孙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志平,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晏奉轩,实际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县凤江街9号。
申请人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晏奉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天津仲裁委员会(2014)津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一、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该案的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1名仲裁员进行审理,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3名仲裁员,或共同推举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但仲裁委员会未经申请人同意指定了1名仲裁员审理本案。二、仲裁裁决超出了申请仲裁的请求。该案中仲裁申请人晏奉轩仲裁请求是: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代理协议》,可仲裁庭在认定没有撤销的法定事由后,又裁决本案申请人退还代理费10万元。三、仲裁庭认定的事实不清,在仲裁裁决书中仲裁庭认为原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之间的《代理合同》是格式合同,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上该《代理合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协商共同拟定,所以不应属于格式合同。综上,仲裁庭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做出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和59条的规定,要求撤销天津仲裁委员会(2014)津仲裁字第23号仲裁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晏奉轩承担。
被申请人晏奉轩答辩,天津仲裁委员会(2014)津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系仲裁庭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做出的终局性裁决。本案经天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通过开庭,对所有事实已经审查清楚,仲裁裁决书对所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都阐述得很清楚。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确认证据客观,仲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故该案的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超出了申请仲裁的请求,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智慧城市无线商圈联盟区域代理协议》第十一条附则11.4的约定“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被申请人在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请求是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代理协议》,要求申请人立即返还被申请人代理费150000元,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故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超出了申请仲裁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对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庭认定的事实不清,申请人此主张应为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撤销天津仲裁委员会(2014)津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振英
审 判 员 郭秀红
代理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楠
速 录 员 姬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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