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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6784号

裁判日期:2014-07-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A座0406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卫忠,已于2019年6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正惠国际”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正惠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B座0307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郑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道伟,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玉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曲衍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暄
代理审判员  李丹
代理审判员  吴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珊

  • 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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