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2015-03-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瑞余烤鱼堂实为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香港街二期1号楼607,法定代表人:苗芸,股东:山东冠一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苗芸、赵延琳,经营范围为:餐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技术的研发、推广及技术转让。
原告程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蹇泽琴,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苗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振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祖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章丘明水剑桥3号楼1单元5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茂花与被告济南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茂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程茂花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垣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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