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南市民三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2014-11-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灵川县定江开发区“桂北商贸城”B幢7楼,法定代表人:阳鹏,股东:蒋彪、阳富有、阳鹏,经营范围为:婴幼儿服装、鞋帽及用品的设计、广告策划及宣传;企业品牌策划、推广;服装生产、加工、销售;国家允许经营的进出口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小数点”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和“小数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反诉被告):李金丽。
委托代理人:韦开林,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10号8-2号。
法定代表人:阳富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毛金,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茜茜,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金丽与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李金丽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诉被告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亦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李金丽的反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李金丽和反诉原告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李金丽撤回对本诉被告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李金丽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301元,本诉原告李金丽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50.5元,由本诉原告李金丽负担,余款1650.5元由本院退回给本诉原告李金丽;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