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2015-02-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泡泡世纪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37号楼05层0501室,而非北京丰台区槐房西路中段318号中食江豪企业,法定代表人:熊旭华,股东:熊旭华、刘亮、陈超,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单纯经营火锅;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鲜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泡泡世纪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熊旭华,股东熊旭华、刘亮、陈超没有注册“泡泡”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泡泡世纪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泡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炎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林志灿,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江川,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食江豪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负责人:栾波。
被告:中食江豪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炎杰诉被告中食江豪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食江豪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炎杰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炎杰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炎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炎杰承担(已付)。
审判员 欧阳福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彭 茵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