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267号
裁判日期:2014-10-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圃兴路89号E128-130房,而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01号大舜商务中心B栋201,法定代表人:赖奕辉,股东:钟淑仪、赖奕辉,经营范围为:食品添加剂批发;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食品添加剂零售;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及提供(金融信用信息除外);餐饮管理;机械技术转让服务;技术进出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不含现场制售);速冻食品制造;食品检测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制造;食品添加剂制造;餐饮配送服务;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冷热饮品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澳美”第30类面包商品商标,但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和“澳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朱琛。
被告: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01号大舜商务中心B202房,组织机构代码68523013-1。
法定代表人:赖奕辉。
本院受理原告朱琛诉被告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发出开庭传票,传唤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上午8时45分到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参加诉讼。原告朱琛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朱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作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琛负担。
审判员 黄超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文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6执457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6执1002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15097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粤73民终53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498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粤73民终52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677号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47号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21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成知民初字第540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267号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90号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