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2015-05-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圃兴路89号E128-130房,而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01号大舜商务中心B栋201,法定代表人:赖奕辉,股东:钟淑仪、赖奕辉,经营范围为:食品添加剂批发;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食品添加剂零售;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及提供(金融信用信息除外);餐饮管理;机械技术转让服务;技术进出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不含现场制售);速冻食品制造;食品检测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制造;食品添加剂制造;餐饮配送服务;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冷热饮品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澳美”第30类面包商品商标,但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和“澳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曼诗,户籍所在地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赖奕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帅玲,该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曼诗诉被告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曼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曼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曼诗负担。
审 判 长 童宙轲
代理审判员 朱 颖
代理审判员 邓昭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徒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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